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雪灾后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的若干政策意见》己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雪灾后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的若干政策意见
今年元月下旬至2月上旬,我县经历了有气象记载以来最大一次雪灾的侵害,全县农业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为帮助受灾农业龙头企业和其它农业经营主体尽快恢复生产,按照“立足自救、创导互助、政府扶持”总要求,现就农业雪灾后加快恢复生产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原则
1、坚持恢复生产、扶持发展的原则;
2、坚持以恢复生产能力所需直接投入为依据的原则;
3、坚持程序规范、简捷快速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范围对象
1、设施农业:恢复生产所需直接投入资金3万元以上;
2、农业龙头企业:恢复生产所需直接投入资金10万元以上;
3、专业合作组织及种养大户;
4、种子种苗工程及国有农林场站。
三、审核办法
1、村申报。以行政村和国有农林场为单位逐户填写申报表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和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要有各户恢复生产所需直接投入的详细资料。
2、乡审核。乡镇(街道)、开发区和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恢复生产所需直接投入情况在审核的基础上报县相关部门。
3、县评估。由县农办牵头,会同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和主管部门申报情况按恢复生产所需直接投入进行逐户评估。
4、社会公示。以乡镇为单位,对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村(农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5、资金发放。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以乡镇为单位逐户分批发放到位,对农户的扶持由县财政通过农民补贴网进行发放。
四、补助办法
1、对设施农业,按恢复生产所需直接投入资金的15%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农业龙头企业,按恢复生产实际投入的资金进行贴息,贴息补助期限为一年(2008年3月—2009年2月),贴息率按8%计算(利率在8%以下的按实贴息)。对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因涉及机械设备损坏且必须进行更新、修复的,由县财政按所需投入资金的10%给予扶持。
2、种子种苗工程和国有农林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扶持。
3、对种养大户及专业合作社按恢复生产所需直接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扶持,具体政策另行制订。
4、对未列入县级补助的农业经营主体,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县财政将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给乡镇。
5、工业、农业、服务业灾后重建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抢时间、抓进度,尽快帮助受灾农业龙头企业和其它农业经营主体恢复生产,确保3月底前基本完成恢复生产工作。
2、全面发动,立足自救。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倡导互帮互助,克服“等、靠、要”思想,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3、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各村、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上报、核准情况,不得多报、虚报、重复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格程序,确保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4、及时指导,主动服务。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为恢复生产经营做好技术指导;金融单位要增加信贷资金储备,并尽快把企业所需贷款足额发放到位;保险机构要主动深入了解情况,及时足额理赔到位。
5、强化督查,严格管理。县财政局要对扶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加强管理与监管;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持专项资金的审计;县监察局要加强对扶持工作执行情况的跟踪监察。
六、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七、本意见由县委、县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雪灾损失及恢复生产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