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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1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
二、必备资料
申请书、户口簿、户籍证明、居住(关系)证明、房产证、营业执照、用工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登记
四、办理期限 即办
五、其他
责任单位: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证中心
责任单位地址:各派出所、办证中心所在地
联系人:各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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