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办理户籍变更更正

    公民户口有变动或者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更正的时候,根据户主或者本人的申报,经审查属实,有变更、更正理由的,应给予变更、更正登记。

1、公民的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时,根据本人或者户主的申报,经审查属实后,给予变更。

2、因户主迁出、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户主的,根据户主或同居人的申报办理, 并将新户主与户内其他人员的关系加以变更.

3、公民因结婚、离婚、恢复结婚引起户口和户口项目变动 的,一般的应在十天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凭其结婚、离婚、恢复结婚的证明予以登记或变更。丧偶的也应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4、因加入、退出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发生户口变动的,凭变更国籍的证明, 给予登记。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给予登记户口; 退出中国国籍的,注销其户口, 全户退出的应收缴其居民户口簿。变更国籍的证明,在办理户口手续后交还本人。

5、公民申报变更姓名

公民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除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名字用字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公民姓名一经登记,不得随意更改,但确因实际情况且理由正当可以申请更改。

   〈1〉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2〉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经县公安机关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改。

  〈3〉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5〉离婚人员申请其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需经生父母双方协商同意, 否则不予受理

  〈6〉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6、出生日期的变更

居民出生日期的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符码进行登记。居民依法收养的弃婴如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 收养机关确定一个出生日期。居民出生日期一经登记,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登记差错,持书面申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由县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

7、民族的变更

  〈1〉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变更民族的证明,在办理户口手续后交回本人。

  〈2〉隔代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 首先改变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父母已故的,可依据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份,再根据本人的意愿确定;生祖父母和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则不再纵向追溯或横向援引。 注:凡更改姓名、出生年月及民族的,均应换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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