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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和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审批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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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和农村计划内生育第二孩子的条件: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个);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市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1)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2)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市病残儿童鉴定机构 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省《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审批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生育管理地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填写必须全面、真实。 2、乡镇人民政府是再生育审批的受理机关。申请人携带《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递交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受理机关立即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发给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再生育条件、相关材料的全面审核,并到申请人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报县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审批。 4、县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收到《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间为2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和《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不批准的,发给《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审批机关在公众网上及时公布批准再生育的情况,送达《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再生育申请所需材料:一般为男女双方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所生子女相关证明;属其他情况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原配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初婚、未育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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