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四)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