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局]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
订立时: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三、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变更时: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三、用人单位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资产性质发生变化,变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对原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作相应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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