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下同)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它证件或证明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 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派出所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在办理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应同时查验生育证明(不作为前置条件,仅确认新生婴儿是否属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婴儿),对没有生育证明的新生婴儿,派出所应登记造册,并定期(每月25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