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等手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十三条规定,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主办单位应当制订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申办人到县办证审批中心公安消防窗口领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填写完毕并提供以下资料:1、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场所平面图、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从业人员名单、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资料齐全后,在开业、使用的6日前将有关申报资料送县办证中心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消防大队在受理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意见书》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