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个体、私营的,由场所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出具证明; 3、法人代表身份及资格证明; 4、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及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等); 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证中心相应的窗口办理); 6、房屋产权及安全证明和房屋平面图(必须表明四邻建筑概况,电器电闸、消防设备等); 7、保卫组织和人员; 8、准入工种的职业资格证(如电脑操作证、公安机关培训合格证等); 9、工商部门对场所名称的审核意见; 10、各类人员(经理、前台、楼层服务员等)的岗位职责; 11、与当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状; 12、配置电脑相关资格。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