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高速公路行车道有何规定?

     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在1994年《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保留了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通行规则、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的禁止行为等合理的内容,改变了现行的高速公路施划专门超车道的做法,按照从左向右速度递减的办法具体规定车道的最低行驶速度: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同时也规定了高速公路的最高车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维护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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