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有何具体规定?

     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第70条)。据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70%以上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小事故。在我国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实现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减少拥堵。为了既能够实现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又能使当事人能够妥善处理保险理赔等损害赔偿事宜,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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