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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比较,新《目录》做出了哪些方面的重大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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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目录》是我国新时期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因此,坚持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是修订工作中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 新《目录》在内容上, 一是增加鼓励类目录,由186条增加到262条;减少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二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三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四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新《目录》另在结构上做了两处重大修订。一是限制类不再分甲、乙类。二是《目录》中的产业(产品)分类,采用了国民经济统计中的现行分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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