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如何处罚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至使医疗保险费无法缴费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份、刑事处分外,依据《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打印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