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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申办人到县办证审批中心公安消防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填写完毕并提供以下资料: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3、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5、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6、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7、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8、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9、竣工图一套,包括:建筑、水、电、暖通等各系统竣工图。10、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11、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检验记录。资料齐全后,将有关申报资料送县办证中心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公安消防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如图纸、资料不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起算。消防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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