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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申办人到县办证审批中心公安消防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填写完毕并提供以下资料:1、填报《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2、装修平、立、剖面设计图纸,装修节点详图,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3、原建筑物平面图,消防设计布置图;4、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5、原建筑消防审核验收意见(属于1994年9月以前竣工的建筑,可用建筑合法性证明代替原建筑消防审验意见);6、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资料齐全后,将有关申报资料送县办证中心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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