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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申办人到县办证审批中心公安消防窗口领取《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填写完毕并提供以下资料:1、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填报《自动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建筑工程项目1/500实测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计经委立项批文,城建规划部门勘测红线图一份;3、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应送消防设计专篇;4、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5、全套土建、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纸(钢结构建筑需要结构施工图);6、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必须由法定资格单位承担。图纸必须有设计证号、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盖设计专用章,并出具《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7、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资料齐全后,将有关申报资料送县办证中心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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