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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在本县雉城镇建成区内开设餐饮业(宾馆、饭店、酒家、酒店、快餐店、夜排档、早餐供应点等公共就餐场所)必须符合有关城管、环保、消防、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餐饮业的规划、选址审查和有关指导、管理、协调工作。 2、餐饮业经营场所要有与经营规模和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场地和库房。应当有专门制作冷荤菜肴的条件和制作加工熟食品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有专用的餐具、酒具及洗刷、消毒设备。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 3、在服务设施方面,要有供客人就餐的场所,有与经营规模档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冷热供给系统(器具)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上下水设施齐备。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以及处理垃圾的措施和设施。 4、各类餐饮业卫生设施要求规定如下: (1)经营粥粉面(60平方米以上) ①厨房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 ②原料处理(粗加工)间面积达8平方米以上; ③有小型仓库或原料贮存柜; ④自产面条、饺子等面制品要设“制面间”; ⑤设粥粉面“售卖间”; ⑥餐具洗消间面积要达7平方米以上; ⑦店堂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经营小食(小炒)、快餐、大排档(100平方米以上) ①厨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②原料处理(粗加工)间要达到10平方米以上; ③有小型仓库或原料贮存柜; ④餐具洗消间面积要达7平方米以上; ⑤店堂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经营大中型饭店(300平方米以上) ①食品加工场地与餐厅的面积之比应当不小于1:2,必须具备和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 ②原料处理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③烧腊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④厨房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⑤点心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⑥熟食间(明档)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 ⑦餐具洗消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⑧工作人员更衣室不小于5平方米; ⑨仓库不小于10平方米; ⑩店堂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餐饮业经营申请者在取得县城管局规划意见并征得四邻同意后,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6、金陵路不得新建小于400平方米的各类餐饮业,解放路、人民北路、明珠路等主要街道以及新建成的高档次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开设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各类餐饮业。 7、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门面装修要整齐、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当规范、工整、醒目、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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