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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设机动车辆清洗站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必须在室(院)内开展作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它公共场地,严禁开井取水。 2、金陵路、解放路、人民路、县前街、明珠路、环城南路、太湖路等主要街道及开发区、主要窗口地区和商业区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内不得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 3、机动车辆清洗站经营场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从事汽车装潢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从事汽车美容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从事汽车清洗维护服务的总面积不得小于120平方米。 4、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应设有不小于1.5立方米沉淀池,洗涤水要经过隔油池和沉泥池二级分离沉淀处理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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