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单位登记核准

受理部门 长兴县统计局
审批项目依据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天

(1)受理
条件 统计单位登记材料:《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戴汉民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申报材料,直接审核、发证。
办理时限 1天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告知
标准 电话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 戴汉民
岗位责任及权限 告知审核结果
办理时限 1天

(3)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 信访及电话投诉    6023252
本岗位责任人 卢文林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调处投诉
办理时限 5天
告知方式及时限 办理结果后3天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来源:[长兴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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