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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长兴县统计局 审批项目依据 《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天
(1)受理 条件 统计单位登记材料:《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戴汉民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申报材料,直接审核、发证。 办理时限 1天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告知 标准 电话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 戴汉民 岗位责任及权限 告知审核结果 办理时限 1天
(3)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 信访及电话投诉 6023252 本岗位责任人 卢文林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调处投诉 办理时限 5天 告知方式及时限 办理结果后3天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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