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受理部门 长兴县工商局注册分局、各工商所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 20日

(1)受理
  条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及工商所审查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人的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定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及工商所核准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核受理的登记申请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的情形外,其他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告知 
标准 书面通知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及工商所审查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告知审核结果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4)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 书面投诉:雉城镇县前中街106-108号 县工商局行政效能监察中心     投诉举报电话:6226612
本岗位责任人 胡建国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调处行政效能信访投诉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内
告知方式及时限 办结后,当天反馈回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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