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部门 长兴县工商局注册分局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审批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 20日

(1)受理
  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审查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人的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定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核准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核受理的登记申请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的情形外,其他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告知 
标准 书面通知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审查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告知审核结果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决定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4)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 书面投诉:雉城镇县前中街106-108号 县工商局行政效能监察中心     投诉举报电话:6226612
本岗位责任人 胡建国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调处行政效能信访投诉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内
告知方式及时限 办结后,当天反馈回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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