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受理部门 长兴县工商局注册分局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批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 20

(1)受理

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7、经理的任职文件;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设立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4、公司章程;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审查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申请人的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定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核准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审核受理的登记申请材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的情形外,其他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告知

标准 书面通知

本岗位责任人 注册分局审查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告知审核结果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

5)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 书面投诉:雉城镇县前中街106-108 县工商局行政效能监察中心     投诉举报电话:6226612

本岗位责任人 胡建国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调处行政效能信访投诉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内

告知方式及时限 办结后,当天反馈回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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