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单位申领或换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 1份;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 1份;
3、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的文件1份;
4、县以上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份;
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提交环保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6、排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机构代码复印件 各1份;
7、申请换领的还应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8、其他相关资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等。)
二、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和实地核查
1、污染控制科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三、监督管理
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生产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排污许可证。县环保局对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将年检情况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并定期公布许可颁发、年检、撤回、撤销、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持排污许可证副本、排污费缴纳证明、重点排污单位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