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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职能
长兴县环保局是长兴县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协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全县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措施,组织对全县环境影响评估。
(二)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审核县、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管理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和环境标志,有机食品认证,环保产品认定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管理地表水、空气、场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饮用水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六)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的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全县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管理和调查处理环境问题的来信来访,受县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县外环境污染纠纷。
(七)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负责环保“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需配套的环保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县环保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十)参与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协调实施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参与国内外的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转报有关放射(辐射)性环境管理的事项。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下设科室及联系电话
科 室 电 话
办公室 6023835
宣教法制科 6050901
环境管理科 6031291
环境监察大队 6028184 12369
环境监测站 6201510
三、效能投诉电话
602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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