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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看病有保障
加入日期:2005-01-24

   为保证退休人员有病能医、费用能报,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从制度上为退休人员享受医保撑起了“保护伞”。
  《意见》规定,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改制企业中2004年12月31日前尚未纳入社保医疗保险管理的退休(职)人员。医疗保险费标准及待遇:一类是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计算至75周岁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待遇;二类是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计算至75周岁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待遇。参保办法:一是企业自身有条件的,其退休(职)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二是企业(含主体不存在)有一定资金或可变现资产(如土地、房屋、股权等),但对照移交标准还有一定缺口,而行业、系统内可以统筹解决,按每人每年500元标准缴费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如资产变现后补足到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的,调整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三是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名存实亡,确实无资产或即使有资产但变现不足以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缴费水平,且行业、系统内也无法统筹解决的,由企业申请,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主体不存在的,由其原行业主管部门代为申请),经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区)财政按照退休(职)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一)的标准解决缴费。

 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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