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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县社保办获悉,我县自去年11月9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政策,全县所有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和本县范围内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都被列入参保对象(民工子弟学校在校学生自愿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在校学生在2008年9月缴费后于次月开始享受。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关注民生问题,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为了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薄弱、一些低收入者看不起病的突出矛盾,针对某些因病致穷、因病致困的现象,实施该政策,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构成,采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办法进行筹集;筹资水平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进行适时调整。《长兴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以民为本,制度公平合理,保障广泛有力,让广大参保对象患病后看得起病,降低家庭因治疗疾病而产生的经济负担。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建立成年城镇居民医疗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每年划入60元用于门诊治疗,包干使用。参保居民每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长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一个保险年度内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累计相加、限定最高额”的办法,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行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逐步实现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广泛。全县凡是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不论年龄大小,也不论是否疾病缠身,从婴儿到老人都可以参保,初次参保人员不受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限制,保障范围广,制度公平、合理。我县实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周边市县相比,报销比例高,报销金额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起付线以上除医保目录外费用报销比例为50%以上,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对于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其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相对应的医疗费用,报销额度比较大,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有效帮助因病致贫、因病致困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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