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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长兴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实施。

 

 

 

 

 

             县长:刘国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长兴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燃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质量监督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城市管理部门、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县城市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第十条  周一至周五全天禁止在雉城镇下列四至范围内燃放

烟花爆竹,节假日调整和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东至:104国道---经一路---迎宾大道---长兴电厂码头港;

南至:三里桥港---黄土港---人民南路---车站东路---车站西路---立交桥;

西至:长海路---长安路---长兴港---画溪大道;

北至:兴民路。

第十一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县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六条 县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雉城镇建成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05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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