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74368378/2025-00013 发文时间:   2025-04-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长兴县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本方案中的建筑垃圾主要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空气质量,优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建筑垃圾核准制,建立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准入制,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关键环节。
  (二)充分运用好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建筑垃圾抛撒滴漏和违法倾倒行为全链条溯源追查和联合惩戒机制。
  (三)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与市容人居环境,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二、工作举措
  (一)强化建筑工地源头管理。
  1.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建设单位为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主体,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建立信息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县建设局备案,并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备案的主体应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施工单位;对于无需申请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为备案的主体。
  3.申报处置核准。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县建设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处置)申请,所委托的运输单位需向县建设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申请,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4.加强动态监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电子转移联单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等信息,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联网;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二)深化运输核准管理。
  1.实行工程运输承运资质管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输单位,方可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1)合法化。即运输单位应具有从事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的资质,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单位需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上注册备案、定期更新维护车辆数据。
  (2)标准化。即运输单位应当办理《机动车限行区域通行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运输手续,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须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均具备从业资格证,近2年内无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并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运输单位所拥有的工程运输车,必须符合县政府通告标准的车型。
  (3)规模化。即运输单位具有不少于10辆符合县政府通告标准车型的合法运输车辆(其中配有一定数量的国Ⅵ或新能源运输车辆),配套相应的停车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降尘设备等,便于车辆集中规范停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严格清运证办理资料审核。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提供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定位系统安装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同时,还须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与经登记备案的消纳场地签订的消纳合同,县外消纳的需提供当地政府批准手续。
  3.严格工程车辆通行证办理。县公安局应按照货车限行区的相关规定及通行证的使用范围,规定工程车辆的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办理《机动车限行区域通行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许可证》。
  4.加强数字化全程监控。运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通过车辆定位系统、建筑工地视频监控进行点对点24小时不间断监管,实现从建筑工地、运输途中到消纳场地的全程监控。所有车辆必须全部统一、规范停放到指定场地。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1.规范消纳场地设置。由县城管办牵头,乡镇(街道、园区)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布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共分为5个片区,分别为西北片区(小浦镇、煤山镇)、西部片区(泗安镇、林城镇)、南部片区(虹星桥镇、和平镇)、东部片区(画溪街道、洪桥镇、李家巷镇、吕山乡、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北部片区(夹浦镇、龙山街道、水口乡、雉城街道、太湖街道),相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论证、联审,涉及审批的应按程序单独报批;消纳场地审批中应当明确原始地块标高及设计倾倒标高,防止超量倾倒;消纳场地应设置相关设施,防止扬尘、污水外溢、带泥运行,场地四周要安装视频监控,专用消纳场地还应当配备排水设施、机械设备及照明设施。
  2.强化消纳场地管理。消纳场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人员每日巡查,严禁未经审批及县外车辆进场倾倒;监督场地设置单位建立消纳场地登记台账,实时掌握消纳场地现有倾倒土方量及剩余容量等数据;督促场地设置单位确保周边环境整洁。
  3.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县建设局制定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规划,县经信局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建立统一市场管理体系。建立建筑垃圾产消(供需)信息服务和经营平台,统一管理、运营所有出土工地和消纳场地(固定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工程回填场地等)的建筑垃圾供需业务,构建建筑垃圾产消和供需闭合链,规范收取消纳费用,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建设、管理、运维。
  5.实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转移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运用电子转移联单,并依法及时公开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电子转移联单由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三方填写确认。
  (四)加大执法惩处力度。
  1.建立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园区)发动辖区村(社区)开展建筑垃圾联防联控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严禁受纳未经核准(含外来)的建筑垃圾,尤其是全域土地整治等存在土方需求的区域;加大辖区内建筑垃圾监管力度,重点做好辖区主要道路、河道、铁路、山边及高架桥两侧巡查,特别是我县与周边相连的道路、水路;组织各执法中队、相关职能站所开展联合整治工作,在工程运输车较多的路段及容易发生偷倒的区域进行定点设卡管理,严厉打击车辆运输过程中的偷倒滥倒、无证运输、抛撒滴漏等违法行为。
  2.依法从严处罚。县相关执法部门要严厉查处工程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对工程车辆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配合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工作。
  3.建立源头追溯机制。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加强辖区内各类施工项目的管理,对存在未经核准即出土、未按核准要求出土、未使用电子转移联单、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等进行溯源,包括涉案的驾驶员、车辆所有权人、归属车队以及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维稳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办):
  负责牵头全县面上和建筑垃圾相关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县建筑垃圾相关案件办理、工作联动和数据共享,牵头制定整理相关制度汇编,对乡镇(街道、园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职责内涉及建筑垃圾的执法检查工作,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建设局:对全县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汇总上报与核验,并及时将全县的工程项目抄告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办);负责对全县适合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区域进行规划布点;参与对消纳场地的联合踏勘并提出相关建议;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出土场地进行建筑工地标准化监管;协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办)对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消纳场进行核准验收;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许可审批;做好本单位职责内涉及建筑垃圾的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县公管办:负责督促双方在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建筑垃圾清运事项,将有关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在招标文件中表明;提醒中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县公安局:做好运输车辆路线的规范审核;负责《机动车限行区域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提供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基本信息与重要路口的视频卡口信息;参与集中消纳场地的联合踏勘,并提供县内所有场地相关路线的交通安全建议;做好对建筑垃圾违规处置、违规运输等行为的联合执法,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行为予以处罚;为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协助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查处中涉案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调查取证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全域土地整治等相关涉本部门职责的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并参与踏勘,及时将项目抄告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办);会同县建设局对全县适合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区域进行排摸,并进行规划布点,落实场所用地;及时提供选址区域土地权属情况;对国有储备土地场地平整项目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和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监管、查处。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运输单位及车辆相关证照核发工作,核查工程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办理情况;负责督促交通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核准工作,并及时将项目抄告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办);参与踏勘涉及交通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做好本单位职责内涉及建筑垃圾的执法检查工作,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相应从业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协助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查处中涉案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调查取证;负责指导运输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督促运输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台账。
  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水利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并及时将项目抄告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办);参与踏勘涉及水利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负责因建设需要的涉河涉堤的审核、审批,对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至河湖水域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配合查处工作;加强水体的巡查,及时反馈涉及水体的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配合指导土壤检测工作,督促退役渣土消纳场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检测等相关调查工作,依法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环评审批,指导服务工程渣土消纳场所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负责对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处置过程中固体、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水、废气、噪声超标排放,固体废物不规范贮存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工程车辆进行环检。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涉农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核准工作,并及时将项目抄告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办);负责参与踏勘涉农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和清运核准事项;负责对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建筑垃圾消纳进行监管;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进行技术鉴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处突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程运输单位的证照核发工作,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结合长兴工程运输市场实际,依法核发证照;加强对工程运输车价格行为监督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查时,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途径严格控制和减少项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县信访局:负责因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而引发信访问题的接待及转交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定期排摸汇总辖区内建筑垃圾产消信息,及时上报,牵头组织排查辖区内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督促落实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备案和核准申报工作,并负责相关资料收集传送、现场踏勘及初审工作;配合县建设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县相关部门现场踏勘进行论证、联审通过后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源头产生、中端运输、末端处置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协调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派驻力量共同做好辖区建筑垃圾巡查、执法工作。
  长兴城投集团、长兴交投集团、长兴文旅集团、长兴金控集团: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县有关职能部门需做好对建筑垃圾统一管理运营单位的消纳场地建设、价格制定、场地联合踏勘、方量测量、依法依规运营等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材料等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应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打击,不得以罚代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发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由分管县领导为召集人,县相关部门协同的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机制,合力开展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把审批关,严抓运输处置关,加强全县建筑垃圾管理。
  (二)明确协同职能。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要各负其责,对照责任分工将工作落实到位,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问题,有序、高效推进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2023年5月29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26号)同时废止。
  (二)特殊情形处置。因重大公共利益保障等特殊情形需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筑垃圾管理专项机制牵头“一事一议”。
  附件:长兴县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办法


附件
  长兴县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机制
  (一)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核准文件:
  1.具有从事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的资质,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上注册备案。
  2.具有不少于10辆符合县政府通告标准车型的合法运输车辆(其中配有一定数量的国Ⅵ或新能源运输车辆)、配套相应的停车场地和车辆清洗设备、降尘设备等。
  3.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地方相关安全监管条件。
  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装置,保持正常使用,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二)长兴县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大型工程运输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1.长兴县中心城区、太湖街道(东至太湖,南至长湖申航道,西至新长铁路,北至合溪新港)范围内通行的大型工程运输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标准,要求二轴(含)以下车辆(至2025年5月1日起,新登记车辆一律要求二轴),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货箱长不得超过5.6米,宽度不得超过2.3米,货箱内外壁高度不得超过1.4米(含0.3米以内的环保盖轨道板高度),具备原厂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2)除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购买保险不少于3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保险。
  (3)车辆牌照、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保险符合规定。
  (4)同一运输单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实施:统一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等物联网设备;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安装转弯呼叫语音提示;统一安装具备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统一安装两侧及后部防护栏并粘贴统一规格标准的反光条、安装防疲劳、防盲区设备;统一在驾驶室(区)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栏板高度,车头喷涂运输单位名称。
  (5)运输车辆物联网设备需联网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2.长兴县通行证管理区域内(不含中心城区、太湖街道)通行的大型工程运输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6)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标准,要求三轴(含)以下车辆,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货箱长不得超过6.5米,宽度不得超过2.4米,货箱内外壁高度不得超过1.5米(含0.3米以内的环保盖轨道板高度),具备原厂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其余条件参照中心城区、太湖街道范围内通行的大型工程运输车。
  (三)长兴县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小型工程运输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属运输单位应具有从事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的资质,按规定喷印所属单位名称、整备质量、核载质量、粘贴反光标志,安装全密闭运输覆盖装置。
  2.除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购买保险不少于3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保险。
  3.统一办理通行证、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车头附带单位简称标志。
  4.运输车辆物联网设备需联网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实时传输。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船舶管理
  长兴县内处置建筑垃圾的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船舶应按规定喷印船身载重线标志、船号,具备运输覆盖装置;敞口普货船运输泥浆须按设计图改装检验合格后取得相应证书。
  2.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适任证书。
  3.统一安装使用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运输单位应向对应辖区所在水上中队进行船舶、船员、航线、中转码头等信息的备案。
  三、退出机制
  (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有以下任何情形的,单位退出本县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1.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的。
  2.未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上注册备案的。
  3.合法运输车辆未达到10辆的。
  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建筑垃圾达到三次及以上。
  6.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未按核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达到三次的。
  (二)驾驶人员有下列任何情形的,禁止在本县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1.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3.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4.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
  (四)单位驾驶员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五)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道路保洁车辆行驶证;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八)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九)运输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安装证明材料;
  (十)运输车辆商业保险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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