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部门非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57143X/2020-00350 发文时间:   2020-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卫健发〔2020〕112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卫生健康局
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医共体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县第三人民医院、浙医健长兴医院、南方水泥职工医院、各民营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安全,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原卫生部19号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机构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核准有“医


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新申请增加“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同时申请设置“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

二、备案内容

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分级管理要求,结合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和场地、设备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医疗机构可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原则上医疗机构应按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以及医疗美容服务分级原则和分级项目进行备案。

三、重新备案要求

完成首次备案后,无新增或减少医疗美容项目则无须再次备案。以下情况需重新备案:

(一)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发生变动,导致核准技术项目内容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二)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发生变更,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医疗美容项目与原备案项目不一致的。

四、备案流程

(一)医疗机构提交申请。

1.《长兴县医疗美容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美容主诊医师名录及证书复印件。

(二)核准工作。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指定县医疗美容质控中心开展核准工作。

(三)准入备案。资料核准通过后,由县卫生健康局准入备案,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备案项目及备案时间。

(四)信息公开。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构医疗美容备案项目供公众查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行业质量监管。各级各类医疗美容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未经备案,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开展相关医疗服务。

(二)明确范围,加强备案申请管理。医疗机构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应与其核准的诊疗科目相一致,并按照要求具备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提交相应材料。    

(三)规范程序,严格项目审核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兴县医疗美容项目备案表

          2.医疗美容项目审核意见书

 

 

     长兴县卫生健康局

      202093

长卫健发〔2020〕112号长兴县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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