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71368/2021-00030 | 发文时间: | 2021-0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长兴县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政策解读
长兴县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家庭农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家庭农场信息录入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合理确定经营规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乡镇(街道、园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三、规模标准
坚持规模适度,家庭农场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垒大户”。
1.粮油类:50—500亩。
2.蔬菜类:设施(露地)蔬菜种植在10—150亩。
3.水果、茶叶、杨梅、竹木种植等在30—300亩;花卉、苗木20-200亩;食用菌5-100万袋(棒)、中药材20-80亩;其他经济作物20-200亩。
4.畜牧类:生猪年出栏500-2000头;肉牛年出栏30-200头;羊年出栏500-1000头;蛋禽年存栏2000—20000羽;肉禽年出栏5000-40000羽;中蜂(意蜂)年存栏50-300箱。
5.水产类:水产养殖50—350亩(其中设施渔业20-100亩)。
6.种养结合型可按相应类别折算面积,并考虑产业特性,可对面积适度放宽上下限,一般浮动不超过上下限的10%。
7.农旅结合、种养结合或其他类型的,可以年产值作为适度规模标准,年度产值一般为20-200万元。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四、征求意见反馈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通过综合分析,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农办意见后制定长兴县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是必要的,是为了加快发展规范扶持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更好培育一批爱农业、懂技术、会经营、有效益、守法纪、善带动的家庭农场和从事现代农业的“新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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