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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71368/2021-00029 发文时间:   2021-03-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长兴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长兴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原《长兴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是2014年下发的,时间久远,现根据国家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和《湖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湖农发〔2020〕37号)精神,结合长兴县实际,特修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全县各乡镇(街道、园区)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

三、认真对比新旧《长兴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后,主要有三大变化:

      一是新办法更切合实际。如将原文件的“八个有”减少到“六个有”,如将申报时间由10月份改为次年3月份。二是新办法要求更高。新增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完成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的填报。三是新办法有标准做参考。下发《长兴县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标准(试行)》,规定各类经营产品的规模经营标准。

四、征求意见反馈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通过综合分析,征求各乡镇(街道、园区)农办意见后制定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能有效推动全县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能加快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示范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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