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71501/2024-00291 | 发文时间: | 2024-0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长兴分局 |
机构职能: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办公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兴国商务楼2号楼5-7层。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春夏季办公时间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设立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三)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四)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市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以及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授权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 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辖区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相关信息。承担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 (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负责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有关资金。提出生态环境方面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 (十三)组织开展和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协助县委生态文明建设办公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五)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长兴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人:李娟(兼) 负责后勤、财务、档案、材料、会务、接待等日常工作。承担公文、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新闻宣传、议案提案办理、综合材料上报和重要材料起草、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牵头信息(政务)公开、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工作。 (二)人事法制科。 负责人:倪永康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法制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和群团、离退休干部服务、劳资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等工作。牵头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负责人:张云(兼)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规定和授权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本部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牵头“最多跑一次”改革、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四)综合科。 负责人:杨涛 负责土壤与固体废物化学品管理、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承担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规定和授权承担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承担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工作。承担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环境信息发布。牵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管理、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生态环境科技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 负责人:杜彦磊 负责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业企业水污染源排放管控,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行业企业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辖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六)大气环境科。 负责人:李思 负责辖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承担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的监督实施、县“治气办”等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监督改善情况。 (七)自然生态规划科。 负责人:朱渝芬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生态环境和环境功能区规划。承担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矿山整治、农村生态建设与环境管理、生态建设资金管理、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等工作,承担区域生态状况评估、生态文明建设和县“美丽办”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监督工作。牵头市县综合考核、涉生态环境其它规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 (八)下属单位 (1)行政执法队。 办公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兴国商务楼2号楼4层。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大队长:张鑫 副队长:邢加相、张波 综合协调室主任:吴萌萌 环境应急与处置中心主任:陈连生 工作职责: 1.负责对县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 2.负责对县域内排污者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核定、排污费的核算及征收工作; 3.负责对县域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4.负责对县域内重点污染企业环境安全检查和重特大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 5.负责对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组建和应急预案修定、备案、应急演练工作; 6.负责对县域内环境信访和投诉受理、登记、调处、督办、反馈、汇总、上报、归档等工作; 7.负责安全生产和平安长兴创建、检查、考核工作; 8.负责政务服务网相关工作,负责局信息化建设,网络维护,负责县域内污染源远程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负责自动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协调自动监控系统营运工作,建立相应运行档案,及时采集、通报排污数据信息,负责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9.负责市级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和县批A类项目的“三同时”跟踪检查、稽查、督查工作; 10.负责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和舆情应对工作; 11.负责牵头县域内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工作; 12.负责指导环保所行政执法工作; 13.负责重大、影响恶劣、涉刑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 14.负责与公检法联合办案等跨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15.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后督查和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16.负责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17.承担县环保局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18.负责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 监测站 办公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兴国商务楼2号楼4层。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站长:钱晓燕 副站长:杨琳玲、管新焕 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辖区内地表水环境、环境空气、降水、噪声、土壤等常规性监测; 2.负责县域内重点污染源监测监测、在线设施比对监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3.做好合溪水库、包漾河等饮用水源地、太湖流域及乡镇交接断面水环境监测; 4.开展县域环境综合调查工作; 5.承担县域内水质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建设任务,做好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6.编制本县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月报、环境质量年报、环境质量公报,以及空气质量日报等; 7.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等有关部门提供各类环境状况分析报告; 8.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9.配合县环保局开展其它临时性工作; 10.负责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各乡镇(街道、园区)环保所 办公地址:属地乡镇(街道、园区)。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和平镇环保所负责人:曹永中 煤山镇环保所负责人:阮宏杰 泗安镇环保所负责人:高和平 夹浦镇环保所负责人:王震华 李家巷镇环保所负责人:张鎏 洪桥镇环保所负责人:沈杰 开发区(太湖街道)环保所负责人:汪启明 画溪街道环保所负责人:胡玉仕 虹星桥镇环保所负责人:王国锋 林城镇环保所负责人:马凤良 小浦镇环保所负责人:沈奇铭 吕山乡环保所负责人:王华 水口乡环保所负责人:方红真 雉城街道环保所负责人:杨超 龙山街道环保所负责人:周德华 工作职责: 1.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到位; 2.负责做好辖区内污染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依法开征排污费; 3.负责做好辖区内发生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理、回复与反馈,维护环境权益与社会稳定; 4.协助做好A类和部分敏感B类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跟踪检查及验收工作,负责做好其他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的跟踪检查及验收工作; 9.负责辖区内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工作; 10.及时准确报送环境监察执法各种数据与信息; 11.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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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 王利群 局长、党组书记 |
公开电话: | 0572-6023835 |
投诉电话: | 0572-6201691 |
地址邮编: | 锦绣路8号兴国商务楼2号楼 313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