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71093/2023-00409 | 发文时间: | 2023-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冉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县住宅小区推广安装摄像头 制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经与公安局、自规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全县高层建筑小区高空抛物摄像头安装情况进行排摸,摸清底数、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建议。2019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湖公通字〔2019〕64号)。文件明确要求:自2019年10月 1日开始,湖州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须根据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和智慧城市建设要求,按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相关标准,应当设计、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人员出入管理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人脸抓拍系统、智能门禁系统、智慧消防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智能管理平台等9个子系统,其中视频监控系统子系统配置中就包括有高空抛物可能的区域。对已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可以参照本意见逐步改进、完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自2020年以来,长兴新建的65个小区已完成高空抛物摄像头安装的全覆盖,并验收交付;经各乡镇(街道、园区)初步排摸,2020年前交付的高层住宅小区,目前有50余个小区还未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
二、关于在尚未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的小区全面推广安装摄像头,预防高空抛物恶劣事件的发生,相关费用建议列入各小区当年度物业服务费中的建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我局查阅了湖州市2020年制定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推荐文本)》等相关资料,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高空抛物摄像头属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小区如需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可由业委会或社区(未成立业委会)提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或业主自筹出资方式进行改造安装,同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征求业主意见。
三、关于从规划设计环节开始,要求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全面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预防杜绝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建议。2019年市自规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已明确由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交付前按要求安装高空抛物摄像头,通过公安部门的验收并出具《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通过验收报告》。下一步,依据工作职责,在方案设计阶段,县自规局将会同建设、公安等部门做好源头管控,督促建设单位在住宅开发项目方案审查阶段充分考虑好高空摄像头的安装,可考虑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