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非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51312143/2020-00072 发文时间:   2020-04-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发〔2020〕7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专项政策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提升企业拓展市场的能力,稳企业,稳运行,特制定本政策。

一、稳定外贸市场

(一)加大信保力度。推动中信保降低费率,提高企业投保补助比例,扩大信保覆盖面,借助出口信保帮助企业降低风险,增强信心,拓展市场。自2020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下中小微企业参保费率下降30%;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参保企业整体平均费率下降10%,其中对单独统保企业(上一保单年度赔付率低于100%)结合各自出口国别风险、买家限额大小、保额约定大小等因素,给予减低5%—15%的费率优惠。大工业政策对企业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参加中小微全覆盖模式的外贸企业,保费由县财政统一承担,上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累计赔付限额提高至15万美元,上年出口额300万—500万美元的累计赔付限额提高至20万美元。

(二)加快政策兑现。按照《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三稳”加快实现高质量赶超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委发2020〕10号)和《长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20〕2号),对企业已经赴境外参展或者已经支付境外参展费用,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加的,按照政策给予补助,在4月30日前完成兑现工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对支持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林牧渔、外贸等行业(具体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企业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属新增的纯信用、且发放利率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2020年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贷款额度给予银行机构1%的风险补偿金,该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贷款发放日期为准。

(四)加大低利率支小支农再贷款申请投放力度。对使用央行支小支农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含服务业金融政策),该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贷款发放日期为准。

(五)建立绿色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绿色贷款贴息补偿机制,在县内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且被湖州市金融办认定评价为绿色工业企业(项目),按照“深绿”“中绿”“浅绿”三个档次,分别以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10%、7%、5%进行差别化贴息奖励,单家企业(项目)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建立绿色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认定为绿色企业(项目)发放的绿色信用贷款,所产生的净损失进行补偿。以金融机构上年度末绿色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的5%,核定该金融机构本年度风险损失补偿最高额度。对金融机构发放单户绿色企业(单个绿色项目)的风险损失最高补偿60万元,该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贷款发放日期为准。

三、减轻企业负担

(六)减免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原因,企业土地复核验收、达产验收可适当延期。

(七)减免缓缴企业税收。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增量留抵应退尽退。

(八)实施社会保险费返还。除工业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和低效的工业企业、国有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经营异常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生产业、金融保险业外,其他所有正常参保企业全部纳入社保返还范围,予以返还1个月社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份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入库数的单位部分执行。

(九)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的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均下调10%。以上期限均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疫情期间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鼓励供热企业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优惠。

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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