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51312143/2020-00211 发文时间:   2020-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20〕62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ECXD01-2020-0017 有 效 性:   失效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公共交通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公共交通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长兴县公共交通财政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服务民生,贯彻公交优先战略,强化政府对公共交通服务的保障,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补助公交服务的范围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交服务,以及为公交提供配套服务的汽车总站和公交枢纽场站的经营成本。

二、补助时间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连续3年)。

三、补助项目

(一)购车补助: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对企业新购置符合节能环保政策导向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按购置资金(扣除其它政策补贴后公交企业实付资金)的60%给予补助。

(二)政策性里程补助:根据长兴全县域公交2元一票制,里程补贴基准调整为:城市公交线路、城乡公交线路统一为3.6元/公里。

(三)惠民补助:老年人(60岁以上半价,70岁以上免费)及其他优抚对象乘车由县财政承担。

 

四、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报。

1.企业应该建立以路单、GPS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制度,全面、详实记录每条线路运行的车辆、里程、班次、客流量、营收等数据。

2.线路月度经营情况报表应每月向主管部门上报一次,未经审批的线路里程不计入补贴里程。

3.企业新购车辆前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所选车型、价格、燃料类型等情况,经批准后自行采购。新车投入运行前7日及旧车报废7日后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4.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年度补贴申请和相关验证材料。

(二)材料审核。

1.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年度补贴申报材料应当附带第三方审计报告,线路里程、车辆等报表资料应当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2.县交通运输局需审核公交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

3.县审计局需审核县财政年度补助公交服务金额。

(三)资金拨付。

经县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后下达至企业。

1.公交运营亏损性补助资金每季度拨付,年终清算。

2.新购车辆补助资金按时拨付。

3.县财政局每年给予企业不高于4000万元的补助,超出部分由长兴交投集团承担,长兴交投集团承担部分作为年终考核利润。

五、考核办法

县交通运输局对公交运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收、节支、降耗”实施情况、智慧公交建设、有责投诉、新增优化公交线路、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考核结果与公交运营亏损补助资金挂钩,提取公交运营亏损补助资金的30%作为考核奖励资金,考核实行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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