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51312143/2020-00211 | 发文时间: | 2020-1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办发〔2020〕62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1-2020-0017 | 有 效 性: | 失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公共交通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长兴县公共交通财政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服务民生,贯彻公交优先战略,强化政府对公共交通服务的保障,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补助公交服务的范围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面向不特定乘客的公交服务,以及为公交提供配套服务的汽车总站和公交枢纽场站的经营成本。
二、补助时间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连续3年)。
三、补助项目
(一)购车补助:经县交通运输局同意,对企业新购置符合节能环保政策导向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按购置资金(扣除其它政策补贴后公交企业实付资金)的60%给予补助。
(二)政策性里程补助:根据长兴全县域公交2元一票制,里程补贴基准调整为:城市公交线路、城乡公交线路统一为3.6元/公里。
(三)惠民补助:老年人(60岁以上半价,70岁以上免费)及其他优抚对象乘车由县财政承担。
四、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报。
1.企业应该建立以路单、GPS数据等为基础的线路运营统计制度,全面、详实记录每条线路运行的车辆、里程、班次、客流量、营收等数据。
2.线路月度经营情况报表应每月向主管部门上报一次,未经审批的线路里程不计入补贴里程。
3.企业新购车辆前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所选车型、价格、燃料类型等情况,经批准后自行采购。新车投入运行前7日及旧车报废7日后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4.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年度补贴申请和相关验证材料。
(二)材料审核。
1.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年度补贴申报材料应当附带第三方审计报告,线路里程、车辆等报表资料应当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2.县交通运输局需审核公交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
3.县审计局需审核县财政年度补助公交服务金额。
(三)资金拨付。
经县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通过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县交通运输局后下达至企业。
1.公交运营亏损性补助资金每季度拨付,年终清算。
2.新购车辆补助资金按时拨付。
3.县财政局每年给予企业不高于4000万元的补助,超出部分由长兴交投集团承担,长兴交投集团承担部分作为年终考核利润。
五、考核办法
县交通运输局对公交运营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收、节支、降耗”实施情况、智慧公交建设、有责投诉、新增优化公交线路、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考核结果与公交运营亏损补助资金挂钩,提取公交运营亏损补助资金的30%作为考核奖励资金,考核实行百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