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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长兴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5信息来源:部门机构阅读: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长兴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7年3月15日至3月18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长兴县档案局法制科反馈宝贵意见。系电话:0572-6032512;传真:0572-6023699;电子邮箱:cxda2006@163.com。

附件:《长兴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兴县档案局

                            2017年3月15日

 

长兴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登记、备份、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监理、检测、试生产及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都应明确职责,依法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列入建设计划,同步实施,齐抓共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县档案局依法对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执法检查、登记备份、指导服务,组织属于本局权限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参加省市档案局组织的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第六条 县发改委(县重点办)、县经信委负责掌握全县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备案、交、竣工验收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县档案局提供相关信息,并会同县档案局对相关重点建设项目开展档案验收。

第七条 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验收项目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验收档案工作。

第八条 县城建档案馆业务上受县档案局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本县城市建设工程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业务指导。县城建档案馆在档案验收前应向县档案局备案,并共同开展档案验收工作。在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属于县城建档案馆接收进馆范围项目档案的接收任务。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加强本区域内所管辖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组织领导,将项目档案纳入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管理。落实好档案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在人员、经费、设备设施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重大建设项目临时指挥机构、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单位等应当明确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制定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为项目档案的形成、收集、归档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装具,确保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招投标、设计、施工、安装、设备供应、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把对编制项目档案的套数、质量要求以及移交范围、时间等列入合同,并有相应的约束保障条款。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 项目各有关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过程中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部门职责范围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并形成相关制度,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的保管期限,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立项时,项目建设单位应着手开始对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和归档提出具体要求;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全套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保持项目建设的有机联系,能反映项目建设的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单位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时移交给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必须符合标准规范,案卷要求分类科学,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按规范排列有序。

项目档案组卷严格按照科技档案、照片档案、会计档案、磁性载体档案、电子文件档案等相关国家标准和档案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使用原件,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签字手续完备,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八条 竣工图必须归档。竣工图编制继续执行原浙江省建委浙建工[1982]35号《转发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逐张加盖竣工图章。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四章 档案登记备份

第十九条 根据《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和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档发[2013]28号)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第二十条 本县内新建、在建的被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本级政府投资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必须开展登记备份工作。具体登记备份对象由县发改委会同县档案局研究确定,并予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的主要内容由项目申报文件、设计基础文件、设计文件、征地移民文件、招标投标和承发包合同协议、隐蔽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重要施工监理文件、项目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长远保存价值、较高凭证价值和现实查考价值的文件组成。具体内容严格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的形式主要是档案数字化成果和电子文件。档案数字化成果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纸张、胶片等各类传统载体档案经数字化转换后形成的数据成果,包括全文和机读目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的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已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档案局行政权力事项办件库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项目档案申报单位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相关申报条件和下载相关表格,并可以通过网上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提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在网上统一审批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和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档案登记时间要求为: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每年的11月底前、档案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县档案局报送填写档案登记材料。

档案备份时间要求为:在项目专项验收前1个月完成《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第四条(一)至(六)档案备份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第四条(七)、(八)项档案备份工作。

第五章 档案验收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和《浙江省档案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浙档发[2016]25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组织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要根据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权限确定,部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将由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其他项目将由县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属于城市建设工程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档案局根据项目档案验收要求,建立项目档案验收专家库,组织好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要严格按照相关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材料准备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竣工(综合)验收3个月前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省、市、县档案局)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三十条 申报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和使用的需要;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基本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并按规定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

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了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有符合档案安全管理要求的库房和装具。

第三十一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准备纸质和电子版的申请材料各一套(加盖电子印章的申请材料,可仅提交电子版)。申请须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省、市、县档案局)提交,纸质版本可在项目档案验收现场或通过寄送方式提交给验收组织单位供其核验。

第三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程序主要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对于档案数量在200卷以下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形式可采取书面审核、现场确认、报告备案等简化方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利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项目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依法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应设有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做好档案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管理应逐步适应信息化建设要求,配备有适合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的档案管理软件,建立和完善全文和目录数据库,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十七条 县档案局依法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列入《长兴县档案局档案行政执法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检查内容中,每年将按抽查比例和频次适时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的鉴定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理、销毁项目档案,必须进行认真鉴定,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登记造册后方可进行。擅自损毁、丢失有保存价值的项目档案,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密的项目档案管理应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和加强项目档案的提供、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领导决策提供档案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已在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完成登记备份的项目档案,各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和单位证明,可以利用权限范围内的档案。中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保存的项目档案,应按照档案公布开放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长兴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0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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