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2/2025-00165 | 发文时间: | 2025-0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深化我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牵头起草了《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洪桥镇等15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一)上级有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执法权限下放,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长兴县实际,制定《通告》。
(二)现实有需求。自2022年首次对乡镇(街道)进行执法事项赋权以来,许多事项的下放有力推动了基层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两年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也存在赋权事项不精准、实施率不高等相关问题。为解决相应问题,提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开展本轮赋权事项调整工作。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
4.《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指南的通知》
5.《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
三、主要内容
1.自2025年6月19日起,长兴县洪桥镇等15个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公安2项、生态环境2项、建设1项、粮食物资1项、交通运输5项、农业农村4项、消防救援7项,共计7个条线22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见附件)。
2.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县政府应及时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行政的监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各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辖区内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涉及赋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制,首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4.2025年6月19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解读单位: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咨询电话:0572-675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