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索引号:   330522/2025-00165 发文时间:   2025-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洪桥镇等15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告》


为深化我“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赋权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牵头起草了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洪桥镇等15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

(一)上级有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执法权限下放,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县乡一体、条抓块统”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长兴县实际,制定《通告》。 

(二)现实有需求。2022年首次对乡镇(街道)进行执法事项赋权以来,许多事项的下放有力推动了基层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两年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也存在赋权事项不精准、实施率不高等相关问题。为解决相应问题,提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决定开展本轮赋权事项调整工作。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

4.《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指南的通知》

5.《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试行)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

三、主要内容

1.自2025年6月19日起,长兴县洪桥镇等15个乡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公安2项、生态环境2项、建设1项、粮食物资1项、交通运输5项、农业农村4项、消防救援7项,共计7个条线22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详见附件)。

2.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政府应及时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行政的监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各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辖区内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涉及赋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制,首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4.2025年6月19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解读单位: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咨询电话:0572-675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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