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5-00164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ECXD00-2025-0011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深化我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班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指南的通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通过对各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执法队伍、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和执法效果等方面的全面科学评估,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洪桥镇等15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洪桥镇、李家巷镇、夹浦镇、泗安镇、虹星桥镇、林城镇、和平镇、煤山镇、小浦镇、水口乡、吕山乡、龙山街道、画溪街道、雉城街道、太湖街道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安、生态环境、建设、粮食物资、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7个条线22项行政处罚权交由以上15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详见附件)。县人民政府将对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各自权限内依法依规履职,涉及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乡镇(街道)应及时移送。县级部门与乡镇(街道)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的,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必要时指定管辖。
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行政的监管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办案指引等执法标准,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支持。各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辖区内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于涉及赋权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或投诉,适用首问责任制,首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县级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长兴县洪桥镇等15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
项目录清单(2025年)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