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园区)综合文化站:
为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长兴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开展第九批长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推荐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3.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4.具有体现长兴人民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民众广泛认同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5.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传承历史和清晰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6.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用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1份,用U盘报送。
(二)辅助材料:需上报体现申报内容的照片5-8张,如有条件的可提供录像视频,时间5-8分钟,不需要剪辑,记录性的拍摄即可。
(三)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后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三、申报程序
(一)报送材料。各乡镇(街道、园区)综合文化站,组织筛选、论证和公示,将具备申报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长兴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1日。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电子文本、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二)项目评审。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评审,包括申报材料审核和汇报评审,同时根据需要安排实地抽查审核。汇报评审时,每个项目由乡镇(街道、园区)文化站长或项目负责人(传承人)结合PPT的形式汇报基本情况、特色亮点等,时间为3分钟以内。现场专家提问、评审。
(三)上报公布。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第九批长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长兴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长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具有基础性作用,事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长远发展。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以对历史和事业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各项工作。
(二)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项目是否符合推荐申报条件、保护单位是否具备保护资格和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保护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
(三)确保质量,按时完成。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推荐申报材料,做到真实可靠、准确精练,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推荐申报材料上报工作。
五、联系单位和联系人
联系单位:长兴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系人:非遗办 黄 慧。
联系电话:0572-6032162。
地址:长兴县雉城街道台基路9号。
邮编:313100
附件:1.第九批长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汇总表.docx
长兴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8月31日
公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