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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2398 成文日期: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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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审计局
长兴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7-11 10:17:02

长兴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长兴县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行政决策责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体现到审计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审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和调整审计工作相关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以及出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资源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

(三)编制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改革发展措施;

(四)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行政决策事项中的重大资金支出;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承办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人事任免;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结合审计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开长兴县审计局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由分管局领导协商确定承办机构。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和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日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根据第四条内容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决策方案。决策方案承办科室应当在充分掌握有关信息,全面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或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二)咨询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可采取书面咨询或咨询会、论证会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的参考。

(三)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利益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决策承办科室(中心)的意见和理由以及依据应提交作为集体讨论决策的参考。

决策事项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四)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听证程序要求进行。

(五)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决策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集体决策讨论。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的规定。局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局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局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局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七)决策公布。按规定需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应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调整。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检查。局办公室、办公室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决策内容和工作安排,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确保决策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

(三)重大行政决策纠错机制。决策执行一段时间后,可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完善、调整措施。

第十四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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