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4-01612 | 成文日期: | 2024-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现就《长兴县营运充电桩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 号)、202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 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浙江省能源局下发了《省发改委 省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规划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依照省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布局、建设管理、长效管理、附则等五个章节,共18条:
(一)总则
共4条,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单位职责等,办法适用于长兴县行政区域内营运充电桩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验收、投运,前期征求过两次意见,明确了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的职责。
(二)规划布局
共4条,包括城区、乡镇、道路沿线等布局规划要求。主要是对于既有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逐步提升至10%;对于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配置或预留不少于总车位的10%;中心镇不少于20个、中心村不少于4个、未来乡村不少于4个、4A级景区不少于5个等;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预留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逐步提升至20%以上。
(三)建设管理
共4条,包括审批要求、建设要求、竣工验收等。主要是运营充电桩项目实行备案制,在备案之前实行部门联审,由项目业主单位提请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牵头,会同应急局、消防大队、自规局、供电公司、建设局和交通局等部门进行选址和安全性论证,联审通过之后在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上上报,由发改局统一进行备案;建设应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建成之后由发改局委托第三方验收,验收通过并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检定合格之后,方可通电投运。
(四)长效管理
共4条,包括责任主体、运维要求、收费标准、信息互通等。主要是明确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负责运营的企业为充电设施维护管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充电设施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修复充电设施故障,提升充电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率,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将公共充电设施信息数据同步接入一键找桩平台。
(五)附则
共2条,包括细则解释部门、实施日期等。
三、解读机关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咨询电话:0572-615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