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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1314 成文日期:  2024-04-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9 09:59:01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

                      2024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公告

 

根据《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长住保办20214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6号)的文件精神,依据长兴县统计局发布的《2023年长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相关数据,现就我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家庭财产标准及车辆价格标准

(一)2024年长兴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线调整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78537元。

(二)2024年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财产收入标准中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不超过20.6万元。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9.89万(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的计税金额或保险单上金额为准)。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中心城区(含雉城街道、太湖街道及龙山街道)。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14/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62829.6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9.8/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62829.6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7/平方米。

(二)其他乡镇(街道、园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9.4/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62829.6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6.5/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62829.6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4.7/平方米。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一类保障家庭: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家庭: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2申请家庭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7122.2元;

3、申请人年满50周岁。

一类保障家庭实行保障面积内0.6/平方米、超面积部分2.4/平方米的租金标准;

(二)二类保障家庭: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对象: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7122.2元(不含);

二类保障家庭实行保障面积内1.5/平方米、超面积部分2.4/平方米的租金标准;

(三)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47122.2元(含)、低于62829.6元(不含)的保障对象,实行3.1/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统一租金收取,不再分段计租);

(四)四类保障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62829.6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其它保障对象,实行5.5/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统一租金收取,不再分段计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申请事项按《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及有关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咨询电话:0572-6258703

 

 

                           长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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