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2/2024-01257 | 成文日期: | 2024-04-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和平镇人民政府 |
和平镇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发展建设,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长政发〔2022〕4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政发〔2021〕67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十二条意见及长政办发〔2021〕57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十二条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为了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4月23日前反馈至我办。(联系电话:6094026)
一、鼓励新增工业规下样本
对当年规下样本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个企业累计最多享受1次。
二、鼓励工业企业月度上规
对当年实现月度上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跨境新监管模式应用
对当年通过湖州跨境电商综试区监管模式报关出口且增长的,出口业务量(报关代码9710、9810)超过500万美元(含报关代码0110、9710、9810),分档次给予奖励:业务量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奖励2.5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含),奖励5万元;5000万美元以上-8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具体以商务局统计数据为准)。
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
对当年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股份制改造后挂牌“太湖科技板”的企业,再奖励1万元。
五、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对当年度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于上年度研发支出500万以上,较前一年度增长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达到3%(含)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
七、服务业企业主体培育
对于当年度新引进的国际知名零售、餐饮、住宿业品牌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的房租补贴,补贴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别优质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明确相关政策。
八、附则
1.本政策奖励对象为和平镇属地企业,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同一企业在同一领域不得重复享受镇级层面的奖励政策。
3.本政策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为和平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