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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促进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8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长兴县促进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二十条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长兴县促进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二十条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0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旅品牌创建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浙文旅〔2023〕111号)、《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文旅〔2021〕1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文化旅游体育深度融合发展,促进文旅体消费,加快我县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文旅体高品质项目打造

(一)推动高品质文旅体项目招引。对引进国际国内高品质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选拔,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列入市“大好高”项目的旅游业项目,按要求开工建设且统计入库的,再奖励5万元。

培育体育元素鲜明的运动休闲精品项目,经前期申报并按期竣工验收(限制条件),待审计确认后,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二)推动文旅新空间打造。重点鼓励引导旅游景区、景区城(镇、村)、旅游度假区、酒店民宿、乡村旅游点、网红小品等打造设计感强、有创意的高品质文旅新空间。被评为五星级文旅新空间、四星级文旅新空间、三星级文旅新空间及文旅新空间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2万元。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对引进乡村运营团队有明显成效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鼓励文化礼堂在文旅融合方面先行先试,在开展社会化运行、提升新型文化空间、打造沉浸式文旅演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文旅深度融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经认定,被评为“文旅融合型文化礼堂”“五星级文化礼堂”“四星级文化礼堂”“三星级文化礼堂”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0.8万元。

二、鼓励提质创牌高质量发展

(四)鼓励景区、度假区品质提升。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现有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不含景区村庄),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并批准规划实施的业态项目,累计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待竣工投运后,经审计,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培育品质文旅体企业。对规模(限额)以下旅游、体育企业首次转成规模(限额)以上旅游、体育企业的(以统计入库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旅游企业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含旗舰、龙头和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旅游企业首次评选为县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旅游企业连续三年评为市服务业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鼓励酒店、旅行社品质提升。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金桂、金鼎、金树叶)、四星级(银桂、银鼎、银树叶)酒店(品质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金百合、银百合乡村酒店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创建为省级工业旅游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产业融合基地(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演艺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红色旅游教育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等符合政策的产业融合基地<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旅游(民宿)产业集聚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3A级、2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省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文旅品牌创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运动休闲乡镇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省级运动休闲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八)培养高级文旅体人才。经企业推荐,对在我县从事导游工作且社保缴纳满1年的导游,新取得高级、中级、外语导游资质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1万元。代表我县参加讲解员、旅游服务技能等行业技能比赛并获得省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获得市级荣誉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授予或表彰的优秀人员或优秀案例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省级非遗传承人,并且评估合格的,分别奖励2万元、0.8万元。

三、鼓励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

(九)高品质活动品牌引进。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音乐节、艺术节、露营节等线下商业文旅演艺活动(对外售票),经审核,给予主要承办方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结合山、水等自然资源,鼓励引进品牌体育赛事,参赛运动员达到200人以上,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主要承办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加大游客招徕奖励。对县内外旅行社非假日期间组团来长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景点(游览的景点不得为同一集团、同一属地乡镇)并住宿,达到500间夜(含)以上的,规上、星级、品质、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奖励30元/间夜,其他地接住宿点奖励10元/间夜,其中,属于外地来长职工疗休养团队的,再奖励20元/间夜。单个主体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龙头地接旅行社(县内)的,单个奖励5万元。 

(十一)鼓励拓展客源市场。对乡镇(街道、园区)、旅游企业、旅行社等赴县外举办市场推广营销活动,进行中远程重点区域旅游市场开拓的,且参与的县外旅行社、自驾游组织、媒体等不少于20家的,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场活动不超过3万元。

(十二)加强新媒体宣传。鼓励企业在抖音、小红书、快手、知乎、B站等新媒体平台提高“常聚长兴”文旅品牌曝光量,输出“年轻化、时尚化、品质化、特色化”长兴文旅产品形象不少于20次/年,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鼓励挖掘培养文旅类达人,宣传长兴文旅资源及产品,达到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发展

(十三)引导发展高等级民宿。对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特色民宿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兴宿”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国家等级旅游民宿、省级文化主题民宿(文化民宿、非遗民宿、书香民宿、美食民宿、亲子民宿等)的,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民宿文化赋能,丰富民宿(文化类、非遗类)体验内容,每家给予0.5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文旅商品发展。鼓励企业设计开发有创意、有品质、有市场的高品质长兴文旅商品,按照设计费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旅商品(含乡村伴手礼)奖项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0.5万元。获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五)培育打造美食品牌。培育打造“百县千碗·长兴味道”美食品牌,对新评定为省级“百县千碗”特色美食旗舰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同等次奖项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积极参加“百县千碗”、乡村美食类比赛活动,获得省级、市级、县级荣誉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获得年度大众点评榜单地区前三名必吃餐厅的,奖励1万元。鼓励创新推出具有文化主题特色的高品质“个吃”桌餐,经认定的,奖励1万元。

(十六)培育品牌文旅市集。鼓励优化文旅产品供给,引导文旅市集品牌化发展,打造“一镇一集”,入选省级重点培育文旅市集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五、促进文旅体公共服务提升

(十七)支持文旅体公共项目建设。按照全域旅游示范标准实施的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项目,经事先备案审核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依据规划、标准开展旅游外部交通标识标牌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创建为省级文化强镇、省级文化示范村、省级公共文化空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5万元。新创建为省级非遗传统工艺工作站、省级非遗工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新建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建省、市级体育场地设施,根据省、市体育场地建设标准验收完成后,并纳入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系统确认后给予补助,其中全民健身中心100万元、乡镇(街道、园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40万元、村级全民健身广场35万元、社区多功能运动场20万元、足球场(含笼式足球场)15万元、体育公园50万元;乡镇(街道、园区)新建县级体育场地设施验收完成后,并纳入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系统确认后给予补助,其中健身步道10万元、室内网球场15万元、室内篮球馆10万元、室外篮球场5万元、羽毛球场2万元。

(十八)鼓励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全国或省级优秀旅游服务质量案例或旅游服务质量优秀创新项目的,给予3万元奖励。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万元,用于奖励完善服务质量长效管理的纳入积分制管理的3A级以上景区、旅游饭店(星级饭店、品质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绿色饭店)、品质旅行社、旅游厕所。

(十九)支持群众精神生活供给。从公共文化资金和非遗资金中,安排80万元,用于鼓励群众文化团队文旅演艺点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点单。

(二十)支持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按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55号),对不可移动文物专项修缮、文物活化利用和乡村博物馆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入20万元以下50%、20—50万元40%、50万元以上3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乡村博物馆入围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取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通过省级验收的乡村博物馆,引进市场化运营团队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附则

1.文化体育政策资金以中央、省级补助为主;县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文化、旅游、文物、体育发展。

2.本政策适用于我县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在本地依法申报纳税的主体(游客招徕奖励对象、设计团队、设计公司、群众文化团队和个人奖励对象除外),旅游、体育类政策适用企业需为旅游、体育类注册企业(产业融合奖励对象以及涉及个别政策的文化企业除外)。

3.本政策中所指投资均指非政府性投资。所有“投资额度”均指审计后的实际投资额度,“销售额”均以税前认定为准,“工程类”项目均以竣工后为准。

4.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市、县多项荣誉或不同等次的,按从高或从优享受,不重复享受。同一品牌创建,提升等次的,且原等次已享受奖励,按等次间差额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如已享受省、市、县相关政策奖励,不重复享受。

5.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2023年4月25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