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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0986 发文时间: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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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人民政府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长兴县金融系统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办、人行长兴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各银行机构:

《2023年长兴县金融系统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县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2023年长兴县金融系统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全县各金融系统大力支持长兴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六创六比六看”行动各项决策部署,全力构建“活而有序”的高效高质现代金融体系,切实增强县域金融活力,为奋力绘就中国式现代化“富美长兴”精彩篇章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类。

国有大行组(A组):工商银行长兴支行、农业银行长兴县支行、中国银行长兴县支行、建设银行长兴支行、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长兴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银行组(B组):浦发银行长兴支行、中信银行长兴支行、招商银行长兴支行、华夏银行长兴支行、浙商银行长兴支行、兴业银行长兴支行、邮政储蓄银行长兴县支行;

城商行组(C组):湖州银行长兴支行、嘉兴银行长兴支行、泰隆银行长兴支行、稠州银行长兴支行、台州银行长兴支行、绍兴银行长兴支行、长兴联合村镇银行、民泰银行长兴支行、宁波银行长兴支行、杭州银行长兴支行、金华银行长兴支行;

2.政策性银行类。

政策性银行组(D组):农发行长兴县支行。

(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

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保险支公司、在长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三)地方金融组织。

县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业等持牌地方金融组织。

(四)区域股权市场太湖运营中心:长兴浙江省股权交易太湖运营中心。

开业未满一年的金融机构、组织和小微专营支行不列入考核对象。

二、考核标准与实施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商业银行开展季度评比和年度考核;对政策性银行开展年度考核,单列考核内容。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季度评比,按照比规模增量、比系统排名、比服务质效三项内容进行评比,一、二、三、四季度考核得分分别占总分值的20%、10%、10%、20%;商业银行年度考核,按照争创行业领先、争创改革示范两大类,对上争取、风险防范、担保增信、中心工作、绿色金融(转型金融)、附加分等七项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得分占总分值的40%。

2.政策性银行。

按照融资规模、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共同富裕和社会责任等五项内容进行综合考核。

(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

保险支公司:按照业务开展情况、创新业务、社会责任、合规经营四项九个指标进行综合考核。

证券营业部:按照招引后备企业、服务直接融资、研究咨询支持、金融顾问服务、信息宣传、中心工作、创新工作等七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

(三)地方金融组织。

按照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和扣分项进行综合考核。

(四)区域股权市场太湖运营中心。

按照建设“资本市场长兴学院”品牌、构建“精准滴管”融资生态圈、实施“挂牌上市再提速”行动、深化“数字平台赋能企业”、强化普惠金融供给、创新试点优先落地长兴、深化增效服务等七项内容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结果与运用

考核结果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太湖运营中心年度评先评优、奖励、政府管理资金竞争性存放和县域重大项目信息等事项挂钩。

1.商业银行按照考核结果前30%的比例确定一等奖,按照每组最后一名确定三等奖,其余银行机构为二等奖。当年度对全县经济社会作出巨大贡献的银行机构,如当年协助县金融办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并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协助县金融办获评省改革突破奖金奖、银奖的,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直接晋升为一等奖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不影响一等奖的比例要求。年终本外币存款、贷款增量和存贷款增幅均为系统内三县第一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均为正值,同时三县系统内支行数不得小于2家,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免于三等奖。政策性银行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存贷款余额增长在湖州市系统排名等情况确定奖励等次,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或存贷款余额增长、增幅在湖州市系统内排名均为第一的,给予一等奖。对在绿色金融(转型金融)创新、普惠小微服务、招引拟上市企业、共同富裕项目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银行机构设特别贡献奖若干名,年终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对银行机构综合考核优秀单位给予通报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对综合考核一等奖、特别贡献奖按照每家银行机构10万元进行奖励,同时,对银行机构先进个人予以相应奖励。银行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增速季度指标纳入当年度政府管理资金竞争性存放赋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下年度政府管理资金竞争性存放全年赋分。

2.保险机构按照前30%的比例确定优秀单位,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通报。

3.证券机构按照综合考核得分最高的确定优秀单位;证券机构推荐1家以上县外拟上市企业落户长兴并被发文列入县拟上市企业梯队的,直接认定为优秀单位且/<此处建议不用标点>不占优秀单位名额。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通报,同时向其母公司通报考核结果。

4.地方金融组织按照综合考核得分最高的确定优秀单位,对考核优秀单位给予通报。

5.太湖运营中心考核得分情况作为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太湖科技板”2023年度服务费用的结算参考依据。

6.金融监管单位当年度经县委、县政府考核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或推动银行机构完成当年贷款增量任务的,参照商业银行综合考核一等奖给予奖励。

四、取消当年考评资格情形

1.不贯彻县政府协调会议要求,对明确帮扶企业擅自抽贷、压贷、增加贷款条件等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或造成担保链风险的。

2.领导班子成员因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重大案件的。

3.在金融服务中存在变相增加企业负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4.其他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或不配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长兴县金融系统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工作由县金融办牵头,会同人行长兴县支行、县银保监组、财政局、税务局等单位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二)明确考核程序。年终考核采取各金融机构自评和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金融机构在次年1月15日前,根据考核文件要求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不按时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取消评奖资格。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人行长兴县支行、县银保监组、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核定数据,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申报材料及核定数据进行初步评审,并确定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得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等次和奖励建议,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布实施。

(三)强化结果运用。考评结果与先进奖项评选、政府管理资金竞争性存放和县域重大项目线索等事项挂钩。年末根据考评结果,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委、县政府对各考评对象的考评情况及考核优秀单位给予通报。

六、其他事项

1.各保险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太湖运营中心的考核事宜参照该文件执行。

2.对各金融系统的具体考核细则由县金融办制定。

3.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24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长兴县金融系统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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