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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4455 成文日期:   2024-1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24〕62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ECXD01-2024-0024   有 效 性:   有效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文学艺术“臧懋循奖”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17 16:04: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文学艺术“臧懋循奖”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长兴县文学艺术“臧懋循奖”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管理机制,加大对优秀文艺作品的扶持和奖励力度,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长兴文艺创作项目、获奖作品进行的扶持奖励。旨在激励全县文艺工作者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反映现实生活,体现时代精神,创作出更多思想性与艺术性俱佳,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作品。

第三条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相统一。既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努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又要注重作品题材表现手法的多样化,使作品展现形式融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于一体。将文艺作品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优秀文艺作品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特殊作用,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同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步发展。

第四条  文学艺术“臧懋循奖”扶持奖励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扶持项目创作生产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奖励作品为上年度的获奖、出版、刊载、播出作品(以对应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出版刊载时间为准)。

 

第二章  扶持办法

 

 时效规定

一般在每年第季度下发年度扶持项目申报通知。确定为扶持项目的作品创作周期截止次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六条  文艺作品扶持对象

重点扶持弘扬主旋律、体现多样化的原创文艺作品,包括:舞台艺术(包括小戏)、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网络电影)、电视剧 (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歌曲、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视觉艺术、网剧(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等。

第七条  文艺作品扶持数量和条件

1.每个扶持周期内,确立重大扶持项目不超过3件,一般扶持项目不超过10件。

2.扶持的原创文艺作品,本年度开始实施,当年完成或者跨年度完成。

3.讴歌新时代,弘扬主旋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4.具有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湖州市级文艺大奖潜力,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

5.获得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全额资助的项目,不再列入此项申报。但可参加文学艺术“臧懋循奖”配套奖励。

6.与县外团体联合创作生产的,必须占投入的30%以上,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

第八条  文艺作品扶持标准

舞台艺术(包括小戏),每部扶持2万-10万元;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网络电影),每部扶持10万-30万元;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网络剧、网络动画片),每部扶持10万-20万元;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每部扶持2万-3万元;广播剧、网络微短剧,每部扶持3万元;歌曲,每首扶持1万元;视觉艺术,每部扶持1万-2万元。

结合重要时间节点,涉及重大题材或对长兴文化艺术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创作生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扶持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时效规定

每年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奖的作品进行审定、配套奖励。

 获奖类奖励标准

获得由中宣部、省委宣传部认定的,由全国性、全省性评奖资格部门颁发的文艺方面重大奖项的作品;获得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得中国网络文学双年奖的作品。

1.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凡获得国家级文艺类奖项者(如设不同奖级的奖项,须为三等奖以上),将在获得颁发奖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奖励3-30万元,只有奖证无奖金的奖项,由评审小组视情况奖励3-5万元。

2.获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凡获得浙江省文艺类奖项者(如设不同奖级的奖项,须为二等奖以上),将在获得颁发奖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奖励1-5万元,只有奖证无奖金的奖项,由评审小组视情况奖励0.5-2万元。

3.获湖州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4.获中国网络文学双年奖,将在获得颁发奖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奖励5万元,只有奖证无奖金的奖项,由评审小组视情况奖励1-3万元。

第十一条  刊载、出版、演出类奖励标准

1.对在《人民文学》《收获》《当代》《十月》《中国作家》《诗刊》《新华文摘》《小说选刊》《小说月报》等刊物(须正刊,不含增刊和其他附属派生刊)上发表小说、报告文学和诗歌的,按原载刊物所发稿酬两倍金额给予奖励。在《浙江省作家协会重要文学期刊创作成果奖励条例》(试行)(2010年)所列的《钟山》《作家杂志》《民族文学》《花城》《大家》《山花》《天涯》《江南》《上海文学》《北京文学》《青年文学》《星星诗刊》《散文》《美文》《文艺研究》《文学评论》《当代作家评论》《儿童文学》等刊物正刊以及《中篇小说选刊》《中篇小说月报》《长篇小说选刊》《中华文学选刊》《散文选刊》等选刊(须省级以上正刊,不含增刊和其他附属派生刊)上发表文学作品的,按原载刊物所发稿酬同等金额给予奖励。

2.由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出版社列入出版计划的),在全国新华书店公开发行的文艺专著,每部奖励不超过1万元。符合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申报,且在省内新华书店公开发行的文艺专著,每部奖励不超过2万元。其中,县文联所属作家协会每年申报不超过5部,其它单位每年申报不超过3部。已列入扶持项目的作品不再享受本奖励。

3.代表长兴县参加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主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和重大影响力的文艺演出活动,给予2-5万元奖励。

 

第四章  扶持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

“臧懋循”文学艺术扶持奖励申报主体为各乡镇街道(园区)、县级机关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和奖项申报权。

申报企业和社会团体必须是在长兴县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和较强的创作生产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

申报个人必须是长兴户籍或在长兴居住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1.申报扶持,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长兴县“臧懋循奖”文学艺术扶持项目申报表》;

2)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网络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网剧类的申报扶持项目已立项但未正式公映或播出;舞台艺术和歌曲类尚未公开演出;图书类尚未出版。电影(包括动画电影、纪录电影、网络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舞台艺术、广播剧、网剧,提供剧本或分集大纲;图书提供创作大纲或全部书稿20%及以上的章节;歌曲提供曲谱;动漫类提供片花,已备案的影视、动漫、纪录片类项目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视觉艺术类提供所有作品创作构思、小样、详细展览方案。

3)合作项目要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立项权、奖项申报权)归属于申报主体;

4)其他需要提供的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2.申报奖励,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长兴县“臧懋循奖”文学艺术奖励项目申报表》;

2)提供相关作品的获奖文件(证书)、奖金证明、刊播证明、稿费单、图书出版证明、新华书店入库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及经费拨付

1.申报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或文化主管部门申报,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或文化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上报县委宣传部。社会人员可直接向县委宣传部申报。

2.申报扶持的作品,由业务主管部门(科室)预先审查论证,县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县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扶持。同一作者同一扶持期内最多申报2件作品。

3.作品类扶持经费主要用于创作生产、传播推介等,不得用于劳务费、考察费、接待费等。

4.扶持经费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在被确定为扶持项目时,支付扶持经费的50%;在完成作品创作、经审查后,支付其余扶持经费。如果作品创作未按计划完成,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提交延时创作计划1次,延时结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规定时间6个月;如果作品创作不能完成,其余经费不予支付,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和追回相应扶持经费。

5.作品完成后,提交作品原件或完整视频,并提交出版、放映、演出、展览等证明材料,经县委宣传部审定,作出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支付其余扶持经费的决定。

6.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品,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确定为奖励项目的,奖励资金一次性下达。

7.如获得文艺作品奖励项目目录以外的重大获奖作品,经省市委宣传部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县委宣传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后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总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相关扶持、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从县委宣传部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中统筹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3年4月27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文学艺术“臧懋循奖”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兴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励项目目录

 

 

 

 

 

附件

 

长兴县优秀文艺作品奖励项目目录

 

国家级文艺类奖项名录

1.中宣部主办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文化和旅游部主办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1)文华奖;

2)群星奖;

3)动漫奖。

3.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1)中国电影“华表奖”;

2)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3)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4.中国文联主办的12个奖项:

1)中国戏剧奖;

2)大众电影百花奖;

3)电影金鸡奖;

4)音乐金钟奖;

5)全国美术展览奖;

6)曲艺牡丹奖;

7)书法兰亭奖;

8)杂技金菊奖;

9)摄影金像奖;

10)民间文艺山花奖;

11)电视金鹰奖;

12)舞蹈荷花奖。

5.中国作协主办的文学奖:

1)茅盾文学奖;

2)鲁迅文学奖;

3)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4)骏马奖。

6.中国报告文学学会主办的文学奖:

徐迟报告文学奖。

浙江省文艺类奖项名录

1.省委宣传部主办的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省政府主办的浙江省鲁迅文学艺术奖。

3.省文化旅游厅主办奖项:

1)浙江省戏剧节奖;

2)浙江省小百花汇演奖;

3)浙江省音乐舞蹈节奖;

4)浙江省戏剧小品奖;

5)浙江省曲艺杂技节奖。

4.省文联、省文化旅游厅主办的浙江省美术作品展奖。

5.省广电局主办的浙江省广播电视文艺奖。

6.省作协主办奖项:

1)浙江省优秀文学作品奖;

2)浙江青年文学之星奖;

3)郁达夫文学奖。

7.省广电局、省文联、省影协主办的浙江电影凤凰奖。

8.省广电局、省文联、省视协主办的浙江省电视牡丹奖。

9.省美协主办奖项:

1)浙江美术奖;

2)浙江省青年美展奖。

10.省书协主办奖项:

1)全浙书法大展奖;

2)浙江中青年书法奖;

3)全浙篆刻展。

11.省摄协主办的浙江省摄影艺术作品展览奖。

12.省民协主办的浙江省民间文艺“映山红”奖。

13.省音协主办的浙江省青年歌手大赛奖。

14.省舞协主办的“江南舞韵”大赛。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

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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