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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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4145 成文日期:  2024-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关于《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01 21:26:33

一、《通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实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商品交易市场。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三)《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7年8月30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告》共分6个部分:

一是禁止销售燃放区域范围。除和平镇、虹星桥镇行政区域和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限制燃放区域,长兴县其他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是其他禁止燃放区域范围。长兴县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是限制销售、燃放区域和时段。长兴县和平镇、虹星桥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限时销售、燃放。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次年正月初二;限时燃放时段: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3天。

四是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限制燃放区域和燃放要求。

五是销售、购买、举报途径等有关事项。

六是《通告》实施时间,同时2024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废止。

四、《通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审慎科学、平衡适度、平稳延续”总体原则,科学、精准调整优化销售燃放政策,既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平稳,又尊重民俗传统和满足群众需求。

五、《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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