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4-03623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和平镇人民政府 |
为充分调动发挥各级农合联组织、行政村、专业合作社、低收入农户参与和支持“十百千万”帮扶行动的积极性,加快促进助农增收,巩固增收成果,实现“共富路上不落一人”目标,根据《中共长兴县委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十百千万”助农增收帮扶 行动的意见(2024—2026 年)》(长委办发﹝2024﹞10号)和长政办发《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社户对接助农增收的二十条政策意见》(长政办发﹝2024﹞1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为了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1月7日前反馈至我办。(联系电话:6094026)
一、补助办法
(一)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产业补助
对选择自主发展产业的低收入农户,给予以下相关补助。
1. 自主建设农业设施的补助。低收入农户自主新建大棚设施发展农业产业的,经项目申报及验收,按大棚设施投入给予农户政策补助:钢管大棚一次性补助2000元/亩、连栋大棚一次性补助5000元/亩。稻蛙棚架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新建喷滴灌设施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2.自主发展农业产业的补助。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农业产业并持续生产的,按产业分类给予农户政策补助:自主发展大闸蟹、虾产业的,补助标准300元/亩/年;自主发展商品蔬菜产业的,补助标准300元/亩/年;自主发展湖羊(山羊)产业的,补助标准200元/头/年;自主发展芦笋产业的,一次性补助600元/亩;自主发展葡萄产业的,一次性补助500元/亩;自主发展养蜂产业的,一次性补助200元/箱;自主发展精品水果(蓝莓、蜜梨、水蜜桃、冬桃等)产业的,一次性补助200元/亩;自主发展其他产业的,按种养植种苗投入的20%进行一次性补助。
3.自主流转土地发展农业产业的补助。低收入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自主发展产业并持续生产的,给予土地流转费用补助,补助标准200元/亩/年。
4.农业设施提升的补助。农业设施改造提升(大棚维修、更换薄膜)等投入。经申报立项及验收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农户政策补助,每个项目资金最高限额2万元。
(二)产业扶贫基地相关补助
5.帮扶主体新建基地的补助。以乡镇(街道、园区)农联合或村经济合作社为主体建设的农业产业扶贫基地,连片面积10亩以上(养蜂、湖羊等养殖产业不受面积限制)、帮扶低收入农户5户以上、持续帮扶年限不少于三年、取得显著帮扶成效并达到持续增收能力的,给予以下相关补助:
(1)基础设施补助。基地内道路、水渠围栏、喷滴灌等配套设施投入,经项目立项实施及验收,给予基地建设主体政策补助,每个基地资金最高限额5万元。其中,基地内建设路宽2米至4.5米的硬化道路(含路基)、B70及以上U型槽渠道、上口宽度1米及以上两侧现浇或混凝土预制块衬砌的渠道,分别补助每立方米120元、每米19元、每米70元;泵房建设按泵房内设施建设投资额(建筑除外)的25%补助;水产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及设备投资,给予投资额25%的补助,新建围栏按20元/米、防鸟网按2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2)生产资料补助。按产业分类给予政策补助,标准参照本政策第二大类(低收入农户自主发展产业补助)进行产业补助。
6.帮扶主体开展基地提升的补助。农业设施改造(大棚维修、更换薄膜等)、基础设施提升等投入,经申报立项及验收,按实际投入及相关标准给予帮扶主体政策补助,每个项目资金最高限额5万元。
7.帮扶主体开展基地收购或租赁的补助。以乡镇农合联或村经济合作社为主体,收购或租赁其他经营主体的基地或农业设施用于帮扶低收入农户发展产业的,按收购或租赁费用的25%给予资金补助。
8.帮扶主体创成示范基地的补助。根据基地建设、基地管理、扶持成效等方面情况,经创建申报及验收后综合考评,被评为县级产业共富示范基地的,补助每个基地建设主体2万元。
(三)低收入农户入社相关补助
9.合作社开办的补助。吸收低收入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原有合作社吸收低收入农户为新成员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合作社吸收低收入农户10户以上,开展产业帮扶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10.带动成效的补助。合作社吸收低收入农户10户以上,成员账户等财务收支记录齐全、日常运行管理规范,并持续提供基地、种子种苗、技术指导,帮销统销等服务满1年且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1.5万。
(四)产业带动帮扶补助
11.帮扶主体提供基地进行帮扶的补助。帮扶主体持续无偿提供土地、水塘及大棚等设施给低收入农户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完成增收目标的,给予帮扶主体政策补助。带大棚设施的补助500元/亩/年、无大棚设施的补助200元/亩/年。
12.农联合组织参与帮扶的补助。各级农联合组织(含基层供销社、农资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配备专职人员持续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技术咨询指导、销售信息及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且成效明显的,奖励2万/年,成效突出4万元/年。
(五)销售及技能培训补助
13、助力帮扶农产品销售补助。举办帮扶农产品助销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承办县、镇级助销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分别补助10000元、5000元;帮扶主体开设网络平台助销帮扶农产品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按县供销社评定结果,在县补基础上配套25%,每个项目最高不超5万。
14、技能培训工作补助。由低收入农户技能培训中心(分中心)组织开展低收入农户技能培训,按取得结业证书的人数进行政策补助,对培训对象 每人300元。镇低收入农户技能培训分中心年底从培训管理、成效、反响等综合考评,被评为优秀培训分中心奖励补助3万。
二、附则
15.本政策按年度实施,实施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和平镇社户对接助农增收“十百千万”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政策补助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和平镇及加快农业高质量发展等相关补助政策,自主发展农户从事产业不得与镇“非粮化”政策相冲突。
16.在推进“十百千万”助农增收帮扶行动中有较大投入并取得帮扶成效的其他情形,由镇“十百千万”助农增收帮扶行动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决定。本政策根据发生帮扶行为的实际情况(实际面积)确定发放补助,对于利用低收入农户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套取财政补助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资金补助,如已发放补助资金的将依法予以追回。
17.本奖励政策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为和平镇人民政府。本政策试行期限暂定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