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4-03489 | 成文日期: | 2024-0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兴县知识产权局) |
根据省市关于“绿色直播间”培育和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县内网络直播营销和社区团购等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努力构建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加快打造“长兴放心电商”品牌,推动全县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育对象
实际注册和运营在本县,从事直播营销(有固定直播间)和社区团购的经营主体。
二、培育要求
围绕经营放心、消费放心、监管放心的目标要求,提出准入资质要合规、经营行为要合法、现场管理要严格、商品质量要过硬、营销宣传要真实、标识标签要规范、消费权益要保护、售后服务要完善等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长兴放心电商”(直播经营和社区团购领域)示范培育工作指南)。
三、评定管理
直播经营和社区团购领域“长兴放心电商”的评定从部门评价、行业评议、消费者评议、社会评议和第三方监测五个维度,分别制定直播经营和社区团购考评细则,总分100分,其中部门监管和第三方监测组成考核分占70%,行业、消费者和社会三项评议占30%。“长兴放心电商”实行优进劣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得分在85分以上授予“长兴放心电商”称号,有效期为一年。被授予“长兴放心电商”称号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长兴放心电商”称号:
1.发布涉政、涉恐、涉黄等违禁内容的;
2.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麻醉剂、放射性物品等违禁品及管制刀具等管制物品;
3.食品药品等领域存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行为的;
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刷单炒信等主动违法行为的;
5.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损害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
6.其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等名单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日——2024年6月30日)在前期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指南、考评细则,并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县直播经营和社区团购领域开展“长兴放心电商”示范培育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7月1日——2024年7月31日)经营主体对照《“长兴放心电商”(直播经营和社区团购领域)示范培育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排查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对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30日)市监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长兴县内的直播间和社区团购开展检查、抽检、督查,重点检查经营资质、营销宣传、产品质量、标识标签、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对轻微违法行为以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三无食品”、过期食品、虚假标注、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四)评价公示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4年11月30日)组织五个考评组,按工作指南评价细则进行评估验收,确定“长兴放心电商”经营单位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0日)及时总结“长兴放心电商”示范培育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效。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定期走访调研听取各单位及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工作举措,工作内容,确保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及基层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长兴放心电商”示范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网监科,负责统筹协调“长兴放心电商”示范培育的日常推进工作。各基层所明确分管所长和联络员,做好本辖区涉网经营主体的信息排摸、示范培育、日常监管、服务指导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细落实。
(二)加强执法监管。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共治,形成监管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科室、行政执法队、各基层所开展“双随机”检查,引导直播间和社区团购经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实现日常监管的精细化、常态化和规范化。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会同公安、商务、网信、文旅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提升监管合力,提高合规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投诉较多的不规范的直播行为和社区团购经营行动进行劝诫纠正;对引发负面舆情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开展行政约谈,并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的,及时进行查处并撤销称号。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积极宣传“长兴放心电商”示范培育工作,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形式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长兴放心电商”示范培育工作的知晓率与参与度。要根据“长兴放心电商”(直播经营和社区团购领域)示范培育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建立我县电商监管红黑榜机制,并定期予以公示。对工作优秀的先进典型,要及时推广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促进行业的整体提升;对工作不力,成效不佳,社会影响力差的经营主体,要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综合运用约谈、培训等方式开展指导帮扶,加快提升经营主体的规范意识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