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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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0090 发文时间:  2024-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人解读】《长兴县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ZJSP12-2022-0009)以及《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湖财法〔2022〕116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通知》(ZJSP12-2022-0009)以及《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湖财法〔2022〕116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提高思想认识;第二部分精准领会内涵;第三部分为严格规范实施。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部分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具体是指,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属于《浙江省财政执法领域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适用告知承诺情形的,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即时整改或在约定时间内整改的,财政部门依法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对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经调查认为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但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核查情况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应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检查或调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告知承诺制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当事人自律意识、合法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当事人尊法、守法。要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行政指导力度,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1月20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长兴县财政局;咨询电话:0572-604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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